文 | 飞剑客
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身边的年轻人听了很不冷静,咱们今天在这里聊聊这个冷静期。
总结起来,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后,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登记申请。2、冷静期30天满后,必须双方都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未亲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逾期领取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申请。3、冷静期后依然申请离婚,需要再等待30天的审理期,最后才能拿到离婚证——离婚的程序变复杂了,协商顺利要60天。
从某些立法者和有关专家提出婚姻冷静期的逻辑出发,你会发现,按照这套逻辑,设置结婚冷静期是理所当然的。“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攀升的社会问题。
离婚率攀升,是社会现象,但是不是一个社会问题呢?这有待商榷,在某些地方反而可能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比如说在新疆,什么时候离婚率能够提起来,妇女能够自足离婚了,去那旅游就更放心了。
诸多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城市化、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离婚率相对就越高,因为在这些地方,工业化赋予女性更多就业岗位,促使其对男性经济依附关系减弱;城市化主要带来原子化的个人,人们不再受制于在农村传统价值观念,离婚也不会受到太多非议和指责,使得家庭关系从宗族关系转变为较为简单的双边关系,这种双边关系,除了经济、生育上的合作上那层私有制底色,互相取悦越来越重要了。人遇到了不和谐的婚姻状态,没必要忍气吞声,谁离开谁活不下去呢。
我们过去的旧社会的父权婚姻里,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甚至会出现男性早夭,弄个冥婚(这几天山东有个方洋洋案,就是女子被婆家虐待致死,后被娘家安排了冥婚),嫁鬼随鬼,在封建社会时一般是富贵人家比较兴这套。绝大多数女性对自己婚姻没有选择权,当然,需要说明,在父权制下屌丝男也没有选择权,那会男女婚姻看起来更“和谐”,离婚率也低,社会上可没有什么男女对立、讨价还价,实质上是妇女被迫屈服。
很多人都在担心,冷静期会不会让家暴受害者逃离暴力变得更困难。为了澄清这方面的误解,有关部门和专家们都特意强调:
冷静期不适用于起诉离婚。
换言之,诉讼离婚是不存在冷静期的,但要注意了,这个解释苍白的地方就在于,不论是什么案件,走诉讼途径都是耗时耗力也耗钱,就比如深圳这边随便一个民事案子,走下来最快也半年了。诉讼离婚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最长可以一年三个月,涉外的话还不适用审限。
这就是无形的冷静期了。
平心而论,从世界范围内关于离婚的规定来看,目前中国可以说是离婚最为自由的国家之一,这也曾经被视为新中国的进步,用邓颖超同志的说法,就是“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对比一下美、法、英、德等国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都会设定一个数个月到数年不等的分居期或者等待期。我们过去十多年的离婚方式,不仅手续简便,节省双方的时间,而且无须陈述离婚的具体原因——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现在,我们要与国际接轨。
(套用鲁迅的说法:与国际接轨,便对么?)
在这样宽松的离婚规定上来看,头脑一发热就跑去离婚,这样的事情有没有呢?肯定有。根据16年的《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调动生活常识来思考,对于大多数走到离婚阶段的红尘男女来说,是人家没想好仅仅吵个架就离婚的吗?这样的(冲动)婚姻离就离了,以后吵的时候更多,倘若成年人连自己情绪都管不住,还在一起过什么日子?生了孩子,会产生很多悲剧,这方面,不妨参考豆瓣的某个著名的谈论父母的小组,很多小孩的心理阴影,就是从小到大父母一直吵架就没停过,还拿他们撒气,说到离婚又以孩子还小的名义为要挟,最后继续拿孩子撒气。
有关部门和专家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的初心,是好的,但看似贴心之举,某种程度上,是不是也把自己代入了“这都是为你好”的家长了呢?要当家长,也不是不可以,我们是不是可以想,既然离婚设置了冷静期,那么结婚同样应该设置冷静期,现在小年轻冲动结婚太多了,连房都没有,就想着裸婚了(丈母娘视角)。冲动结婚反而没人管了,给社会埋下多大的隐患。无论怎么辩解,这实际就是提高了离婚的门槛。在这方面,笔者是不赞成法律家长式的立法。
没有意外的话,离婚冷静期会在明年元旦正式推行,笔者态度表明在这,但不妨碍我们继续掰扯条法规带来的对各阶层的广泛影响。
我们首先要排除法条对资产阶级的影响,一如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里》所讲的: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某种意义上,一夫一妻制婚姻在对资产者来说是一套符号资本,把含情脉脉的面纱昭示给劳动者,以维护社会稳定;在隐秘的地方,资产者通过同联姻保证阶级再生产,并不需要额外感情条件,亦不需要离婚,就能各自精彩。
那么对于中产市民阶层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也许挽救了一部分的婚姻,但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会带来一定负担,他们被迫延长这份痛苦,甚至因此激化矛盾;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个阶层中有些人假离婚,是为了在购房和征收补偿上争取一些利益,购房不用说,征收上一个(户)人两套房,和一人一套房,补偿标准可是差着不少了。两个人的名字的话两套房都能享受两次置换房产的政策优惠,一户人家的两套就只能享受一次,等一个月离婚,万一人家征收的奖励期过了,至少得损失上万元。耽误了人家一个月,确实不地道啊。
说到“假离婚”和房子,有读者就会知道我接下来要说什么:房产税!的确,房地产税是后土地财政时代解决地方财政的一条出路,不可不尝。参照国际惯例,如果当地对家庭或个人第一套免征,那两套房的夫妻可以离婚各持有一套来避税,假设把家庭第2套房视作纳税主体,那么假离婚现象就避免不了,离婚冷静期政策的出台,显然会抬高有这些心思的人的离婚门槛。
不过,笔者在这里要提出的异议,只要还能离,拖了一个月离婚,那最终是会析产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中产避税肯定是有考量的,但实际影响也不好说。这个离婚冷静期是全国适用,房地产税尚无明确征收标准,等算将来真开征了,打个时间差说一个月内开征,在冷静期的作用下,会不会反而造成更多的人去离婚,就像熔断机制造成狂跌?这和解决离婚率攀升的初衷相悖。
我们再聊聊这会对城市劳动者造成什么影响。理论上,躺平,不结婚,不生育,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不想(能)结婚的人本来就不会(能)结婚。想结婚的还是要结婚。这个条例更多是把城市里一些中立,犹豫要不要结婚的这部分人推到了不敢结婚的一边。对于城市化中的单子化的“理性人”、“经济人”来说,一个进入机制容易,退出机制有问题的东西出现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会谨慎考虑要不要进入。
离婚冷静期能不能实现它的初心,这里我们不得而知。它就像射入多棱镜的光,分解出各种当代婚姻的光谱,在闪过的片段里,布尔乔亚还在积虑着扩大合法后代的财产而结婚,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转变成粗鄙的交易,亦如百年前;市民阶层还在合伙人的征途上龃龉前行,等待他们的可能是出轨的丈夫,歇斯底里的主妇,无性婚姻,丧偶教育,以及房产税;而那些城市里匍匐的新穷人,婚姻更像是把两个人捆版为消费共同体,在一次次望房兴叹中消解了婚姻自身实体的意义;离婚门槛上升,真正的隐患是谁在承受呢,在前现代的、父权文化发臭的地方,诸如拉姆、方洋洋等悲剧在考问我们:是不是亟需完善家暴立法?
最后,不要忘记在1950年,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讨论《婚姻法》草稿时说的: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