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昨天(4月18日)上午,杨某某供述并经现场指认,10岁小女孩的尸体在本村灌木丛中被找到。
没错,大多数人第一眼看到,都以为这是个旧闻。它和去年10月在大连发生的那起13岁男孩侵害、杀死、并抛尸10岁小女孩的恶性事件,极其相似。
凶手年龄、性别,受害者年龄、性别,都相似,甚至连抛尸地点都一致,都在“灌木丛”。
这件事发生在安徽宣城,郎溪县梅村,性质比大连那个更加令人脊背发冷,因为这还是熟人作案,作为10岁的留守女童,很难引起警惕和防范。
安徽这个13岁的杨某某,有没有看过大连那个13岁的蔡某某杀人但不必判刑的新闻,这个细节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确认。
但是未成年,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侵犯杀害更小年龄幼童的事件屡屡发生。
我们要想办法。不能一次次看着无辜的受害者白死,而杀人的凶手却一次次逍遥法外。
如果这一次,凶手依然打着“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免死金牌”,不被判刑,那么今后,这样的事情恐怕会大量发生。
二、
为什么呢?
道理很简单,14岁以下杀了人白杀,死了白死。
那平时的好孩子,出于自保也可能会犯罪:毕竟与其被杀,还不如先下手为强。
这样一来,以后老师和家长们在教育孩子面对欺负时,也就不用纠结了,因为最现实的做法只有以暴易暴:骂回去!打回去!杀回去!
不然还能怎么着?
依靠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吗?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收容教育。
有人说,法律怎么这样,这不是纵容人犯罪吗?
不能这么想,因为法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孩子,挽救孩子。孩子嘛,思想都不成熟,难免犯错,要给改过自新的机会。
所以,我国在1990年8月,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了其第105个签约国。以上关于“未满14周岁”的刑法条款,就是基于这个背景出台的。
我觉得出发点是好的,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社会的主人翁,当然得呵护。
但也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呵护孩子没错,但那得看什么样的孩子。
呵护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孩子,这当然得呵护。
撒谎耍赖,小偷小摸,过失伤人……也可以网开一面,宽容他,教育他,改造他。
可是强奸、杀人、抛尸的孩子呢,还能算孩子吗?
三、
我们见过孩子。我们知道孩子是什么样。
正常的孩子,应该是纯洁无暇、天真烂漫、人畜无害的。
而不是恃强凌弱色胆包天强奸杀人毁尸灭迹的!
能干出这种事来的人,怎么可能是孩子呢?
他懂得见色起意,懂得趋利避害,懂得专挑比自己弱小的小女孩下手,满足兽欲之后,为掩盖罪行草菅人命,还懂得抛尸,还懂得自己不必判刑……
心思何其歹毒,计划何其缜密!
这和我们理解的孩子一样吗?不一样。
孩子心地那么善良,气力那么弱小,怎么可能干出这种禽兽不如、残忍冷血的事来?
有的孩子,心里住着天使。
有的孩子,体内却藏着恶魔!
面目狰狞的恶魔可怕,伪装成小孩的恶魔更可怕。
因为我们对前一种恶魔有防备,可以消灭他。但伪装成小孩的恶魔,我们没有防备,而且不能用法律使他消失。
知道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恶魔”出洞,在犯罪代价几乎为0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校园霸凌”事件粉墨登场。
4月16日,开学没多久,河南禹州一女孩就被几个女同学围殴,掌掴,施暴者还不住威胁受害女孩当众脱衣服,声称 :“再不脱连裤子也给你扒了!”
而在广西融水,之前也被曝出校园霸凌视频在网络传播,极大地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浙江温州的未成年人霸凌,则已冲出校园,14岁少女小美甚至在某商场被一群陌生的少男少女拉进电梯间欺辱、殴打近一小时。
而在湖南新宁,1名女生也被3名女生堵在厕所殴打,后来视频也在网络传播,造成极坏影响。
相似的悲剧,在大西北甘肃这种相对不发达地区,也有上演。
校园内女生被罚跪、扇耳光,之后同样是被施暴者拍下霸凌视频,发到网络,对受害女生进行二次羞辱与伤害。
这样的悲剧,为何屡禁不止呢?
家庭教养、学校教育当然有责任。
但更大的问题,难道不是在14岁以下的世界里,存在着一个法律真空地带,别说区区校园霸凌,就算杀了人也不担心被判刑,所以才更有恃无恐吗?
四、
预防和制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这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难题。而在我国,仅2018年到2019年4月间,批准逮捕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就达5.42万人。
我们的法律,也在试着与时俱进,2019年11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草案,已在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好事,于情于理,都早该如此。
但我还嫌慢了一些。
应该加快,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公众意见,如网友所说,使这些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而不是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法律。
从国际上来看,英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划分为:
1、10周岁以下,任何情况都不负法律责任;
2、10周岁(含)以上14周岁以下,推定没有犯罪能力,不能实施犯罪行为,除非控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仅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且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3、14周岁(含)以上未成年人,被推定为“像40岁的人那样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而美国联邦则规定:
7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7到14周岁为推定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的可以推翻)。
我们连立法禁止吃狗肉都国际接轨了,未成年人立法方面,是不是也可以接轨一下呢?
再看国内,说14岁以下孩子不懂事,杀人不必负刑责,监护人也只是教育教育,那他和狗比呢?
再不懂事的孩子,和狗比,总要懂事许多吧?
可是在我国,狗要是咬死了人,法律都不会善罢甘休,狗的主人,是要判刑的。
比如2013年5月,贵州遵义一位老人晨练时被狗咬死,后来狗的主人被判刑2年。
再比如2018年,山东宁阳一护林犬伤人致死,狗的主人后来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
所以,说句不好听的:
就算是狗咬死人,主人都得判刑。
那14岁以下“恶魔”杀人,若凶手不负刑责,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受惩罚,天理何在,正义何在?
这样下去,拿什么来保护我们真正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