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此招有效遏制猥亵幼童犯罪! | 时寒冰

    房地产大鳄、新城控股集团董事长王振华猥亵9岁女童的事件,引发公众的强烈愤怒。

    我对比了过去若干年许多类似的事件以及这些事件的报道,发现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请大家根据报道区分异同:报道一:
58岁的孙业龙,是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东黄庄村民。18年前,他认识了在当地一家饭店打工的李小曼。孙业龙说,当年李小曼14岁,跟自己女儿同岁,自己也一直把李小曼当女儿看待,两人相处一直很愉快。然而,1997年11月的一天,两个人这种融洽的关系,被彻底改变了。
  出门买东西的孙业龙被派出所传唤,原因是李小曼告诉派出所孙业龙和自己有不正当关系,2000年,孙业龙被以“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孙业龙多次上诉,又不断被驳回……(新闻出处:2015年8月19日,央视新闻,http://news.cntv.cn/2015/08/19/ARTI1439940803186569.shtml,题目:《老汉被指强奸幼女入狱 18年后女方下跪承认系冤枉》 )

报道二:
他(笔者注:此处指人渣王振华)身价百亿,他是明星企业家,他还是头顶各种光环的社会名流,他是那个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某吗?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2019年7月5日 央视,题目《新闻1+1:猥亵女童案,“你”是第一次吗?》)

所有这类事件,无论警方的说法,还是媒体的报道,统统可归为两类。一类是像孙业龙那样的没有任何背景的农民,哪怕是被冤枉的,也直接说是“奸淫幼女”,而像大房地产商王振华这样有钱有势的人渣,一般都是“猥亵”而不是强奸。
那么,这两种说法有区别吗?
区别太大了。在我国法律中,猥亵幼童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最轻的处罚仅仅是拘役了事。
而强奸罪则重得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人渣王某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
必须强调的是:这个人渣毁灭了一个孩子的一生!这个9岁的孩子,一生都将生活在恐惧不安的阴影当中,这个无辜的孩子被残忍地剥夺了幸福,剥夺了未来,剥夺了希望,甚至剥夺了面对生活的勇气……这特么仅仅是用猥亵两个字就能涵盖的吗?!
之所以出现这种,跟我国对猥亵犯罪的定义有关。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这种界定,严重保护了犯罪分子!
我们对照一下美国法律对强奸的定义就清楚了。美国法律是这样定义的:“未经受害者同意,而用身体任何部分或器物插入阴道或肛门,或用性器官插入他人口内,无论多轻微。”无论多轻微,哪怕只是轻轻一下,也统统归属于强奸重罪当中。
而在我国的法律定义中,只要不插入性器官,就不算是强奸,就可以用猥亵罪给保护起来。相比之下,西方法律的定义,要更为严厉,更为严格!
我们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惩处强奸幼女犯罪的:
新闻一:
人民网7月27日讯 据美国媒体报道,被认定绑架和强奸3名女性(年龄最小的14岁)达10年之久的美国俄亥俄州男子阿里尔·卡斯特罗同意认罪,以换取终身监禁并不得获得假释的处罚。(2013年07月27日,人民网,美国绑架强奸3名女性嫌犯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http://world.people.com.cn/n/2013/0727/c1002-22347988.html)
新闻二:
近日,美国科罗拉多州17岁少年Aidan因两年前性侵和谋杀自己10岁的继妹Kiaya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官认为:青少年都会犯错,但他不值得被原谅。(2019-03-18,网易新闻,美15岁少年强奸谋杀继妹被判终身监禁 法官这样说,http://news.163.com/19/0318/02/EAH1JDOA0001875O.html)
新闻三:
强奸外国女童也一样是终身监禁。
中新网9月6日电 美国前驻伊拉克士兵格林被控在2006年奸杀一名伊拉克少女,并杀害其3名家人,目前,对其的审判有了结果。据香港《文汇报》报道,美国肯塔基州地方法院4日判处他5次终身监禁。根据这项判决,现年24岁的格林已无通过上诉或者总统赦免获得减刑的可能,将在狱中度过余生。(2009年9月6日 中国新闻网,美大兵轮奸伊拉克少女杀其全家 判5次终身监禁,http://www.chinanews.com/gj/gj-ywdd/news/2009/09-06/1852047.shtml)
因此,我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删除所谓“猥亵”的说法,把猥亵犯罪的内容直接合并到强奸罪当中!
同时,对所谓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用以下两种方式予以惩罚:
其一: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实行阉割——这种做法目前在一些国家已经推行。比如韩国:2013年1月,韩国法院首次对性犯罪者作出“化学阉割”的裁决,一名被控性侵5名女童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化学阉割”3年。“化学阉割”成本太高,而且,可能有损于犯罪分子的健康,非常不人道,可以直接用物理阉割的手段,也就是直接割掉变成太监,彻底解除犯罪分子的威胁。同时,也开辟了一个新的就业渠道,降低贸易战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二,将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罪犯分子的全部财产,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尽管这不足以弥补受害者受到的创伤,但至少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生活,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所忌惮。
我相信,通过这种改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遏制猥亵(实际上就是强奸)、强奸儿童的犯罪行为。

           于2019年7月6日


精选留言
  • 259
    墙裂支持
  • 198
    孙小果案,董事长猥亵儿童案,玛莎拉蒂富家女醉驾致人死亡案,操场杀人案等,当恶性的公众事件层出不穷时,这也是对司法和民间呼声的一次大考,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依法量刑的同时也要考虑民意的呼声。。。。。。
  • 169
    太多的遮羞布其实就是法律的不公正
  • 129
    可以说 这口子就是那些人开的 为了满足他们自己人的那些特殊爱好
  • 86
    这次时老的观点,全力支持啊! 就是罚的不够狠不够重,必须要让这类人付出惨烈代价才行! 改变不了人性,可以震慑!
  • 35
    阉割完还有手 而且可能会变得更加变态
    69
    作者
    那就一起割了算了
  • 43
    不现实,因为此类罪犯大都是哪类人要先搞清楚。
  • 38
    非常赞同你。
  • 35
    写的太对了,这才是本案重点
  • 32
    强烈同意! 同理,拐卖妇女儿童的也应该按此判罪! 现在的中国法律都是偏向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愤怒!
  • 29
    坚决支持
  • 24
    量刑是个科学制定决策的过程。不是随随便便可以提高的,就像偷盗当作死刑处理的话,就会逼着小偷偷完东西把人去杀了。在这种事情上,一样的道理。不应该情绪化。
  • 23
    理想了
  • 19
    说他是畜生都是对畜生们的侮辱。强烈支持时老师的建议!
  • 17
    人性本恶,制度应该严格应该细化应该全面应该可以不打折扣的执行
  • 1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金钱面前低了头。你能说法律不公证吗。金钱肮脏吗。
  • 16
    时老师,古人说过,窃钩者诛……
  • 15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好多人都忘记了
  • 15
    呵呵,全世界都知道幼女未成年是最重的罪,可是到了天朝就变了。
  • 14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国人都看得明白,取信于国人靠最后的判罚结果,蜻蜓点水式的惩罚只会让国人寒心,草根最终只能是以命相搏,追求最根本以命相抵的公平!
  • 13
    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有效遏制,就是因为现在违法成本太低,导致肆无忌惮。
  • 10
    关键点是开了间房,并支付一万元!在密闭的空间进行所谓的猥亵!这个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理应严惩不贷!
  • 9
    有个姓孙的不是还把“幼女”改写成“未成年女性”吗?
  • 9
    背景不一样,对待就不一样
  • 8
    老师的建议太精确了!直击要害!应当如此!
  • 7
    呼吁刑改,保护孩子。
  • 5
    讲来讲去还是制度之殇!另外,从另外一个角度剖析:那些所谓的“唯物主义”者,当他们得到大量的权利、财力、物力后发现这些物质还是无法满足自己丑陋的内心时就会去寻找那些黑暗中丑陋的事情来刺激自己那颗恶臭扭曲变态的内心! 所以,没有信仰很可怕!信仰物质更可怕!
  • 5
    猥亵其实就是强奸,尤其是儿童,应该从重判决!
  • 5
    俗语:法看谁犯,事看谁办
  • 5
    可以将法律做些补充,同时对违法分子严厉惩处。支持时老师的提法,我一直赞同物理或者化学阉割。
  • 4
    这篇文章,看得出是真愤怒了,不过对于有女儿的人来说,谁能体会不到这种愤怒呢?
  • 4
    违法成本低,就是鼓励犯罪!
  • 4
    可以死刑,这种就不是人。唯有死刑,才能真正抑制。
  • 3
    强列支持,拐卖儿童也需同样刑罚,就和平了。
  • 3
    阉割太不人道了,应该判穿铁裤衩50年,直接锁死,还能塑身
  • 3
    严重同意 治标更治本
  • 2
    光阉割不彻底,因为还有心理变态的问题;光赔偿财产也不好,因为万一他也是个穷人呢?最理想是综合起来——取消猥亵内容,阉割而不管年纪大小,赔偿全部财产,无期徒刑且不得减刑。就是让犯罪者一无所有并活受罪。
  • 2
    中国的法律太有弹性了,3—10年这个跨度也太大了吧,分明让人浮想联翩了,跨度大就有间隙,就有坏人见缝插针的余地,无孔不入才能让遏制司法腐败。
  • 2
    老师其实是个律法人才,可惜被经济的光芒遮掩了
  • 2
    唯有重罚,贩罪成本极高才能对贩罪分子有震慑作用。但是,在法学家们的努力下,法律越来越纵容重罪富人!
  • 1
    立法要经过人大表决,而王董事长就是人大代表,要改法,就要先改立法流程
  • 1
    道德需要用法律来捍卫,如果法律没有足够的震慑力,那道德就会流于形式,好似空中楼阁,虚伪不堪。对比西方法律,我国的法律根本不健全,它为腐败和犯罪提供了大量的活动空间。
  • 1
    说到底还是权贵经济,屁民自求多福吧
  • 1
    严刑峻法才能有效遏制
  • 1
    即便知道没有用,但是还是希望更多人呼吁这类最为卑鄙的罪行全部实行最严格的处罚!!
  • 1
    所举的美国案例大多数是强奸同时杀人,当然是重罪,在我们国家也基本是死刑。单纯的猥亵不要混为一谈。首先搞清楚强奸和猥亵对受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是否相等,甚至更高,然后再决定刑罚程度是否相同或更高,不能简单地情绪化。
  • 感觉时老越来越乐观了,改个法律就天下无贼了么?哈,米国那么多法律了,不是照样改犯罪犯罪,逍遥法外的还是逍遥法外?韩非子那时又怎样?详细而严格的律例都是给人看的,罪犯从来不看
  • 人民愤怒是因为这些渣子本来就是投机取巧的鼠辈,财产来历本来就见不得光,现在又胡作非为危害少年儿童,建议大力改革体制,特别是对那些巧取豪夺,钻空子投机倒把的,严厉查处,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
  • 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 内心感到无尽的悲凉!这是丧尽天良!无底线到了如此地步!
  • 贵国的问题是有法不依,不是刑法不严厉
  • 其实没收全部家庭财产补偿受害者这做发,会有效,因为这些畜牲更看重金钱!
  • 支持时老师的办法,对犯罪分子严刑峻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
  • 没有搞清事实,媒体岂敢推测?假如真摸了几下,能算奸吗?情绪化不好。。

作者: RESS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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